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全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和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7月16日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全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和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文件规定,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基数的计算。
(二)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其所辖非公企业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管理机构,可继续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4〕57号)有关要求执行。我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5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147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1350元/月。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4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976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976元计算;如高于14880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488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4799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数计算未到位的县(市),有关分中心要抓紧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结合津补贴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争取使工资基数计算到位。
(四)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我市的单位以及在各县(市)的市属单位,可按市区的缴存比例(各12%)执行。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意见,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2014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205元。
(五)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须按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192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六)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7月份启动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二、结息、对账工作
(一)各分中心、管理部必须在结息业务操作前及时处理完毕所有应该处理的业务(如托收入账、转移入账、支取入账等)。
(二)6月30日市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统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进行结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当天挂牌的(活期、三个月定期)标准执行。结息后,利息要于次日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结息工作完成后,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计息日后15日内通过网络或有关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及自助设备向职工提供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信息,以便于职工进行对账。职工也可以在结息后的6个月内到各分中心、管理部打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对账,职工对账后,若对有关数据有异议的,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负责进行核查并告知。
(四)6月30日的结息工作操作性强,具体操作规程及安排另行通知。
三、验审工作
(一)验审对象、内容和重点。验审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验审内容为单位及职工是否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验审重点:
1.单位各类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2.单位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及原因;
3.按规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安排。
(二)验审办法。验审采取单位书面申报的办法进行,对已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且验审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在其《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上加贴年审标识;对还未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经验审合格后,各分中心、管理部向其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并粘贴年审标识。对验审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在其按规定整改合格后,给予办理年审合格手续。
(三)单位验审需提供的资料。
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2014年度);
2.《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2014年度劳动情况(职工人数、工资)证明。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结息工作的顺利完成,全市6月30日暂停对外办理业务一天,除由市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网上进行公告外,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办事大厅做好告知工作。
(二)各分中心、管理部可根据自身情况,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结合起来安排。开展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前,应在OA上填写数据修改表单,报业务管理处修改相关机构参数。各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上报市管理中心。
(三)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时应根据空白《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编号顺序发放,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将月缴存额调整、验审工作同完善业务基础数据工作相结合,及时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1.提高数据库中职工缴存账户、贷款账户信息准确率;
2.完善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单位登记信息。
(五)对2014年度已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可结合评先工作,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市管理中心将对市区月缴存额调整及全市的结息、对账工作进行统一通告,验审工作及各县(市)区的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由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通知工作。
(七)各分中心、管理部在各项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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