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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2页

现将《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参保时男年未满40周岁(不含40周岁,下同)、女年未满30周岁, 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直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参保时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0周岁及以上,可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逐年或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三)已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本人自愿,可继续按4.5%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选择按4.5%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选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缴费=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1-(1+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缴费年限]÷[1-(1+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为近三年的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当同时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时限办理。

第三章 转移接续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得跨制度转移;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待遇衔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医保转为城镇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30日内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0日后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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