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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5页

现将《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

(三)一直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达到上述年龄的次月不再缴费,按第十九条第二款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日起停止对其个人账户的计入和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凡在中断12个月以内续保的,参保人员在自愿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中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超过12个月再参保者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以社会保障卡的号码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具体承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应当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程序,及时记录和更新流动人员参保缴费信息,保证参保人员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2003年9月22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劳社发〔2003〕250号)、2003年10月27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达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达市劳社发〔2003〕284号)、2007年4月6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达市劳社发〔2007〕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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