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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3页

现将《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30日内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30日后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规定支付。

(三)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四)城镇居民医保转为新农合的,适用新农合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其缴费年限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额度与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额度的比值为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由4.5%转为8.5%的,其按4.5%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年折算为8个月的标准,折算为按8.5%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职工解聘辞聘、辞职辞退后自愿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在12个月内办理续保登记并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的,可将在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纳入个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在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可将在单位参保缴费年限与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2个月未办理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续保(参保)缴费的,视为自动脱保。如要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以前参保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原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者除外)不参加医疗保险。原参加职工医保的保留其个人账户余额,服刑期满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在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服刑前实际缴费年限与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服刑前参保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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