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达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断,参加职工医保者凡中断12个月以内续保的,缴清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超过12个月再参保者按新参保人员对待,不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者逾期不缴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前各年度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期间不计入居民个人连续参保时间,若再参保应重新确定参保起始时间。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折算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但转入统筹地区后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并执行统筹地区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下列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5%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执行达州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符合条件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二)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费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执行达州市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当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且累计计算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退休(职)手续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也必须达到上述年龄且累计计算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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