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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2页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由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印发。

第六条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余额较大的,借款申请人和配偶须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按时足额还款。

(二)信用良好;

当前正处逾期状态的,不予贷款。有贷款逾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记录的、有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二期或累计四期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一般不予贷款。

(三)有实际的购建房行为;

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已付清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四)同意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五)未办理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职工应在购(建)房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起,至领取《契证》一周年内;

(二)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自签订协议(取得资格)并交完相当于首付的资金起二周年内,或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一周年内;

(三)自建房的,自领取相应批准文件起三周年内,或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一周年内;

(四)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自提前还清商业贷款起六个月内。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最高限额。

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调整,经公布后执行。

(二)不超过房价限额: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或拆迁安置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80%;

2、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70%;

3、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支付建造费用的70%。建造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基础确定,建筑面积不详的,按批准占地面积建造3.5层住房计算。单位面积造价由公积金中心另行确定。建房用地属出让或公开投标等的,凭相应材料,另加购置土地费用的70%。

(三)执行房地产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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