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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3页

2016年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改还迁房,提供下列凭证: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危(旧)改还迁协议;

(二)购房发票。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二手房提供下列凭证:

(一)  房屋所有权证;

(二)  契税完税票据。

第二十二条  集资建房提供下列凭证: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分户价格表》;

(二)集资建房协议;

(三)购房票据。

第二十三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还需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和户口簿。

第二十四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还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户口簿。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  借款合同;

(二)偿还购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有效资料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缴纳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物业费发票等有效资料。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邯郸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邯郸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二十九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三十条 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重大车祸、重大火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管理中心依据个人申请、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和支出(损失)证明,经审核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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