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心肌梗死、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肝硬化、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离休、退休”是指达到离、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包括在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自住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不包括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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