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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4页

2016年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 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文书。

第三十四条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失业证》。

第三十五条 职工调离本市的,并且调入单位未在邯郸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未在邯郸市其他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三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低于5000元(含5000元),提取时不再提供财产分割公证书,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单位出具的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等资料,如出现多个继承人,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共同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三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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