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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2页

为确保«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本府〔2016〕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五、«试行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遭受的除工伤以外的.非.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 。

六、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接规定享受大病医疗待遇。

七、年度内大病保降支付参保人大病医疗待遇及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的限额独立核算。其中,支付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的限额不超过其基本医疗保险參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 。

八、参保人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条件的,在办理社会保险结算的同时,社会保险结算系统同步完成大病.保险待遇的核算。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现场结算的,或在未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的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九、 大病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计算及享受待過起始条件、 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待遇申领等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大病保险实施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參保缴费时间可视同大病保险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间 。

十一、从«试行办法»实施之目起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国 。

十二、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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