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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调整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第2页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的数量构成、人员结构,本地区工程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以及用工情况,现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

三、健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不参与竞标。计提的工伤保险费覆盖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所有职工。在工程承包、分包计费时,不得再计提承包、分包单位工伤保险费,更不准向职工个人摊派有关费用。

(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或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核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后,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至指定账户。工伤保险费进入财政专项账户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该项目参保证明。参保证明应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工期、工伤保险缴费数额等。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参保职工花名册;施工过程中职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职工增减名册。

(三)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落实参保。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发现企业(项目)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要依法责令其整改,逾期仍未参保缴费的,按规定予以处罚。相关部门要共同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对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参保登记等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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