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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调整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的数量构成、人员结构,本地区工程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以及用工情况,现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6月16日讯: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摸清建筑行业基本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的数量构成、人员结构,本地区工程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以及用工情况,现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力争2017年年底前实现苏州全市建筑业包括建筑、道路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健全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按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二、完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对建筑项目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根据工程项目类型分别计取:房屋建筑工程暂按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按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可参照上述方式和比例计取。同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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