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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调整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第3页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的数量构成、人员结构,本地区工程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以及用工情况,现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

(四)实行建设施工企业参保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工程项目工地显着位置常年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等,并告知职工有关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的查询、举报、投诉等渠道。建设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以项目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可以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投诉举报。

四、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我市作为省工伤预防试点地区,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施工企业等组成的多层次的培训体系,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缩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优化待遇支付程序

建筑业施工项目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优先安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待遇支付流程,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建筑业职工工伤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六、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总工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联合督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建筑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工伤保险参保、劳动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工伤预防等信息。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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