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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第2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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