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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0页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公示工作;做好创业人员和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委托协助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做好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受理工作;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二十三)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联动机制。各级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探索在常用领域中先行先试,以“就业网+社保卡”的新应用模式,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十五)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没有档案为由不予受理。符合存放政策的个人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二十六)《就业创业证》上的证件照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粘贴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的,可免加盖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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