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9页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

上述人员应由本人携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2寸证件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困难家庭、残疾、毕业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

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在2016年1月31日前有效期满,且再次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2016年2月29日前按原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原规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起始日应早于2016年1月31日)。

(二十)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向户籍所在或营业证照登记注册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对审核通过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享受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向营业证照登记注册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所招用人员的身份认定申请。对审核通过的,在相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六、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十二)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职责。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并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创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注销工作,并做好相应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按规定做好“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享受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