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8页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

五、做好政策享受衔接工作

(十九)加强新老政策衔接。有效的原政策享受凭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期满,等同于“就业援助卡”。

对2016年1月31日前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其他人员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仍符合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属于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残疾人,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并经重新申请认定,新的“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16年1月31日前认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为3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时,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或残疾人的,经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政策享受凭证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