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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7页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或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十七)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政策享受凭证:

1.“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的;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户籍迁出市区的;

4.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5.经经办机构连续3次职业介绍,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6.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

7.因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8.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十八)大学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有效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委托本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代为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创业的,凭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2寸证件照和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到就业创业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的,经实名登记后,凭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2寸证件照到就近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领《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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