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12%执行。其中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岗位合同工按嘉委办发〔2007〕50号文规定执行。
2.各部门(单位)在7月20日前做好测算工作并将调整名册表报送市财政局各归口业务处室审核,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在8月1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各部门(单位)在9月2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各部门(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超过时间将不予办理。
二、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基数调整有关事项
(一)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比例仍按12%执行。其中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岗位合同工按照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规定执行。
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30240元。
(二)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具体调整工作由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布置,并将调整方案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与市级部门同步进行,务必在9月2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超过时间将不予办理。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82064547;市人力社保局:8222899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206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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