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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2016年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建部与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四部门《关于嘉兴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公积金〔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6月30日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建部与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四部门《关于嘉兴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公积金〔2016〕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单位)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的调整

1.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职工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本次调整严格实行“控高保低”政策,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18144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30240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629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确定。

(二)缴存比例的调整

2016年度缴存比例为8%—12%。已建缴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选择按原缴存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执行,但需做好与企业职工的沟通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执行。一个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8%以下,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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