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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5页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人也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其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

(四)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和贷款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有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证明;

(六)贷款用途证明: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开发商出具的贷款联系书;

2、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抵押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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