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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4页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6、逾期情况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双重查核;

7、特殊情况,须有详细情况证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七)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八)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契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申请人应在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申请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办理一次性偿还商业性贷款后30日内,提出贷款申请。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处于高位运行并达到风险状态时,停止该项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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