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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3页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信用记录以人民银行版本的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2、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明的逾期即为逾期,不区分种类;

3、夫妻双方的逾期次数不累加;

4、两年内连续三次(含)以上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许贷款;

5、公积金贷款逾期认定标准为:设有3天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罚息,不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超过3天宽限期但未跨月还款的,计收逾期罚息;跨月还款的一律为逾期,且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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