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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2页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核定缴纳。

财政全额或差额供给医疗费的单位按本年度元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核定缴纳。财政全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财政差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补助50%,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单位负担50%部分,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财政供给医疗费以外的单位,在每月25日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一月份由各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调整增减变化,年终清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由接受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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