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市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按照上年基金收入的1%筹集,于每年12月底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财政全额或部分供给医疗费的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他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国家规定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并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生育或非选择性别流产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的产前检查费、胎儿畸形检查费和因妊娠引起疾病的住院治疗费;分娩期内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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