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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8页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临时招聘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支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30日起施行。《天水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天政发〔1998〕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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