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女职工怀孕后,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待分娩结束后,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住院分娩医疗费一并结算。
女职工因分娩或非选择性别流产需要住院的,应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以及2000元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其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和定点医疗协议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5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但未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5天的生育津贴;非晚育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15至30天的生育津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满七个月以上非选择性别流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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