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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7页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的,职工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生育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和代扣代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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