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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北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2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要积极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本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布实行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管理等方面内容。

(二)要规范服务协议内容。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还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三)要规范工作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要制定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参保人员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机制,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向社会公开(相关文件另行发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关医药机构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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