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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北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4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聘请社会监督员、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工伤医疗机构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其服务协议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期满后,续签服务协议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需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愿意提供工伤医疗服务且具备工伤医疗实时结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根据工伤保险及协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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