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通知.....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0月18日讯,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二、积极行动,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三、政策联动,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关注手机金投保险(http://m.cngold.org/insurance/),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