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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1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要求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1月16日讯,2016年11月1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要求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由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领导等七部分组成。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社会民生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足为民惠民利民,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整合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一是使城乡居民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从医疗保险制度上打破了多年形成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使农村牧区居民可以和城镇居民平等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改革效果。二是使城乡居民实现了待遇的统一。从已经出台整合方案地区看,多数可以实行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部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时采取一制两档,作为过渡,条件成熟时全面统一。同时,城乡居民医保的三个目录是统一的。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将逐步建立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连同已经建立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形成。三是使城乡居民实现了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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