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2页

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应收分保款项。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

三、(担保形式)离岸再保险人可以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担保措施:

(一)再保险接受人留存在或存入再保险分出人银行账户的、用以保障再保险分出人的再保险业务摊回款项的存款资金。

(二)再保险接受人申请为再保险分出人签发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备用信用证。

(三)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

四、(存款担保)离岸再保险人提供存款资金作为担保措施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存放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二)应存放于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

(三)可由再保险分出人支取,并完全受再保险分出人控制。

(四)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能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在再保险合同结清的情况下,存款资金的转回不受前述一年期限的限制。

(五)存款资金为同一个再保险分出人的多个再保险合同提供担保的,应说明每个再保险合同对应的担保金额,每个再保险合同对应的担保金额之和不应超过该存款资金的总额。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