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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2页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完善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系统与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建成集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业务数据交换共享、医保信息系统与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就医购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强化内部监控,确保基金安全。

(三)创新经办管理。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制度,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服务体系配套、能够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服务试点工作。试点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规模、参保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医保费用标准和经办的服务费用标准。经办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试点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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