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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第5页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市人社局出台《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08号)。

六、办理参保缴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七、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儿童如何参保?

对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八、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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