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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第5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

三、费用结算

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参保地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按当地相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在省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商谈判机制。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探索建立谈判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各病种限价(限额)标准、援助项目、药品(耗材)价格等内容,并及时通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为了平稳过渡,我省第一批重特大疾病的限价(限额)标准、援助项目、药品(耗材)价格等,以原城镇居民医保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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