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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5页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提供及时结算服务;

(六)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及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七)商业保险公司在六安市区设有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各县(区)设有保障大病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分支机构或驻点人员;

(八)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六安市大病保险业务,承诺对大病保险超支风险提供连带赔偿责任担保,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九)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十)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盈亏率等内容。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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