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准确及时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参保大病人员信息和报销数据信息,为大病保险理赔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管控不合理医疗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商业保险机构的大病保险保费应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要建立具备信息采集、查询、结算支付、统计分析等功能的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要遵循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建立和完善结算服务流程,完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基金运行情况等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