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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3页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5万元(含)以下的,报销50%,5至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70%,20万元以上报销80%。

第八条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第九条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情形: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五)未经批准同意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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