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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第2页

为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引导借款人诚信履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做如下规定.....

四、个人征信信息适用规则

(一)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贷款:

1.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有连续3期(不含3期)或累计6期(不含6期)以下逾期记录的;

2.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有连续3期(不含3期)或累计6期(不含6期)以下逾期记录的;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1笔贷款已结清超过24个月(不含)的;或已结清未超过24个月(含),但最后24期还款记录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不含6期)的。

(二)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

2.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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