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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第3页

为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引导借款人诚信履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做如下规定.....

4.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虽已结清,但还款状态为被核销或被代偿、清偿的;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为呆账的;

6.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当期还款状态为逾期的;

7.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或呆账的;

8.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所担保的贷款处于逾期未还状态的;

9.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1笔贷款已结清未超过24个月(含),但最后24期还款记录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6期)的;

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11.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12.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为他人向本中心贷款提供担保的。

五、岗位责任

(一)对个人信用记录的判断由贷款受理岗作出,贷款复核岗复核,贷款审批岗审批;贷款受理岗、贷款复核岗、贷款审批岗在《贷款审批表》中作相应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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