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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关于对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的补充及解释说明-第2页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所记载的信用逾期期数,按最近24个月内和最近24个月外60个月内,分别用自然数累加的方法计算逾期期数。

(2)连续逾期3期(含)及以上的;

(3)累计逾期6期(含)及以上的;

(4)逾期期数与贷款已还款期数、贷记卡或者准贷记卡使用月数之比超过30%的。

准贷记卡符合用卡规则的60天内(含)合理透支可以不计为逾期,超出60天的应当计为逾期。

2、个人助学贷款。信用报告上显示为当前逾期状态,或者信用报告反映为“呆账”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三)最近24个月外60个月内的征信标准(不包括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

贷款(除个人助学贷款外的其他所有贷款类型)、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1、连续逾期5期(含)及以上的;

2、累计逾期12期(含)及以上的。

三、未达到逾期拒贷标准的处理

(一)最近24个月内发生的逾期:

1、普通逾期1—2期(含)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

2、普通逾期3—4期(含)或连续逾期2期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30%;

3、普通逾期5期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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