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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关于对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的补充及解释说明-第4页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所记载的信用逾期期数,按最近24个月内和最近24个月外60个月内,分别用自然数累加的方法计算逾期期数。

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由金融单位出具有相应明确意思表达(“如:因年费造成逾期”)的证明文件,经“中心”调查属实后,参照本说明中关于“个人助学贷款”的标准执行。

五、还贷能力

还贷能力以申请人及其配偶收入还贷比为参考指标。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比=申请人及其配偶月还贷总支出/申请人及其配偶月均总收入,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低于0.4(含)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

(二)0.4—0.5(含)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30%;

(三)0.5—0.6(含)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

(四)0.6—0.7(含)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50%;

(五)超过0.7的,不同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附则

(一)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本说明由“中心”资金运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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