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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关于对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的补充及解释说明-第3页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所记载的信用逾期期数,按最近24个月内和最近24个月外60个月内,分别用自然数累加的方法计算逾期期数。

(二)最近24个月外60个月内发生的逾期:

1、普通逾期1—3期(含)或者连续逾期2期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

2、普通逾期4—8期(含)连续逾期3期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30%;

3、普通逾期9—10期(含)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

4、普通逾期11期或者连续逾期4期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50%;

(三)贷记卡、准贷记卡小额透支消费逾期(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的,在本条前款(一)、(二)规定的提高首付比例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5%—10%,具体金额由贷审会审议。

(四)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大于其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申请人及其配偶同意签订《委托扣款还贷协议》、并承诺在该笔贷款完结之前不撤销《委托扣款还贷协议》的,在本条前款

(一)、(二)规定的提高首付比例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5%—10%,具体金额由贷审会审议。

四、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处理

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年费、手续费、利息、公务卡因单位未及时转账、银行系统故障、银行未及时入账、银行未及时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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