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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第2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

为配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已达100%,不存在“发放率在85%以下”、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的客观条件和提升空间),现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取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1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内容,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需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同时,重申对获得贷款后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借款人,调整为同类型同期商业贷款利率。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重新公布,本通知从2017年1月20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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