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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1月11日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7〕15号);根据《佛山市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08〕158号),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8〕33号);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0〕5号);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1〕8号);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3〕48号);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修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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