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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为满足临床急抢救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现就调整我市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

(四)发布执行文件(2016年1月上旬)。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最终公示确定的结果,调整我市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基本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内,且符合国家急抢救示范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他药品无需申请。

(二)申报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全国各省区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最低采购价格(含商业配送费用,不含规定加成,暨全国最低价)。生产企业应承诺2017和2018年内,可按不高于天津供应价格正常向我市定点服务机构供应;当全国出现更低采购价格时,生产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申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三)价格公示和价格校正期间,生产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不符合要求的,其他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价格质疑函》(见附件4),经核实确不符合要求或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说明的,不进入专家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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