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四)长护险基金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和长护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五)试点期间,先行试点的三个区不实行登记缴费和筹资,长护险基金不实行分账核算。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四)长护险基金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和长护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五)试点期间,先行试点的三个区不实行登记缴费和筹资,长护险基金不实行分账核算。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