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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关于开展2016年社会保险年检工作的通知-第2页

2015年12月31日前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4、参保单位在办理2016年社会保险年检业务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对五个险种的参保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核定单位缴费情况,统一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年检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其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2、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

3、2015年度财务年报;

4、财务凭证或工资表原件;

5、其他证明资料。

五、具体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有关规定,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从社会保险年检完成的次月对2015年度参保单位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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