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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关于开展2016年社会保险年检工作的通知-第3页

2015年12月31日前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年检及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准确把握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认真核实申报。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先到征缴窗口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年检。累计欠缴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清欠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业务。

4、对于险种不齐或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参保人数不一致的参保单位,应完善补充险种,同时确保各险种数据保持一致后方可办理年检业务;参保单位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对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应先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及各项数据进行添加、转移、合并;确实无法转移的参保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申请,经年检申报窗口核实后可先行办理年检业务,待年检结束后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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